有關改善徵信社問題的建議推薦有感於長久以來徵信社所造成之社會問題,拙見以為,應朝下述幾點方式去進行改善 l?e 1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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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應設置專門機構及法規制度 [J |U2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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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機構去進行控管,甚至相關法規去配合,比如說:目前所謂的徵信公會,也只是徵信業者自己搞出來的,毫無意義,要有類似金融院等性質,與徵信社無利益關係的公家機構會比較好。 T%f!%H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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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目前徵信社的營業項目多屬違法,可悲的政府卻一直漠視這個問題,政府必須針對徵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跟法規,而不是任由人頭徵信社不斷的創立,目前網路上可以看到非常多的徵信社,其實沒有實體的營業處,而是所謂合法掛牌的虛擬徵信社,上面刊載的電話其實都是同一家公司,甚至有大型徵信社,會有所謂的「體系」,體系下的子公司,各自掛的是不同公司名,負責人的姓名也各不相同,但其幕後出資者為同一人。 3oM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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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徵信在檢舉詐騙後,重新掛牌,換名繼續營業,手上隨時握有多張牌照,以便不時之需,這就是未經管制之結果。 %yk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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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定型化及費用定價化 Fm.g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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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有完善的定型化契約,目前徵信社的條款大多攏統且不利消費者。除此之外應該限定徵信項目的範圍,徵信社有許多營業項目屬於違法或是難以界定的案件內容,不可否認,對於通姦案件的蒐証,一般人難以進行,故需透過徵信機構協助,但徵信社的營業項目中,尤其是感情挽回部分,該爭議性過大,也與公序良俗不免有相違背之處。 GU_a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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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費用定價化部份,其費用定價化確有其必要,政府應介入並依照時局環境擬定價格,以避免徵信社牟取暴利,魚肉民眾。也可避免不當追加。徵信社應經政府考核通過方可設立與營業,並於政府的專門機構網站中公告標示,如此一來,徵信社也無需花費廣告費用。 ]Z&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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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徵信社的營業項目,政府應限定僅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抓姦蒐証,以及證實有訂婚關係之婚前徵信,其他感情挽回、尋人查址等… 皆有法律上的疑慮。 qoaDuB,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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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人員及經理應採用證照制度 mkBe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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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後,應該針對調查人員及經理分別設立證照,以保證徵信社人員之素質與水準,但絕非形式上考核,如果題目很簡單,那考出來的也只是廢物。證照也會淪為廢紙。